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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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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2. 2.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3. 3.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原始憑證分類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和內部憑證。外來憑證指的是從教育法人以外的人那裡取得的憑證,而對外憑證則指發給教育法人本身以外的人的憑證。內部憑證則是指由教育法人自行根據事實和金額進行製作和保存的憑證。 對於外來憑證和對外憑證,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應當記載以下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果受領人是機關或本法人的人員,則可以免記他們的地址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如果前面所述的各項事項未能清楚記載,則應當通知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則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 關於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以下兩個範例: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公布的《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準則對於原始憑證的分類和記載事項有詳細的解釋和規定。 2. 台灣會計師公會所發布的相關執業規範,例如《獨立會計師財務報告編製相關聲明規定》,該規範中涵蓋了會計師在處理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過程中應遵守的相關準則和要求。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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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規定:「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