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原始憑證分類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和內部憑證。外來憑證指的是從教育法人以外的人那裡取得的憑證,而對外憑證則指發給教育法人本身以外的人的憑證。內部憑證則是指由教育法人自行根據事實和金額進行製作和保存的憑證。 對於外來憑證和對外憑證,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應當記載以下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果受領人是機關或本法人的人員,則可以免記他們的地址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如果前面所述的各項事項未能清楚記載,則應當通知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則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 關於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以下兩個範例: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公布的《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準則對於原始憑證的分類和記載事項有詳細的解釋和規定。 2. 台灣會計師公會所發布的相關執業規範,例如《獨立會計師財務報告編製相關聲明規定》,該規範中涵蓋了會計師在處理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過程中應遵守的相關準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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