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 1. 記帳憑證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三種類型。其中,收入傳票用於記錄組織收入的相關資訊,支出傳票用於記錄組織支出的相關資訊,而轉帳傳票則用於在不同會計科目之間轉移資金或資訊。 2. 轉帳傳票可以依據實際需求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和分錄轉帳傳票。現金轉帳傳票用於記錄組織間的現金轉移,而分錄轉帳傳票用於在不同會計科目之間進行資訊或帳目的調整。 3.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可以使用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 4. 記帳憑證的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的名稱、傳票的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和金額等必要資訊。 範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A公司於2022年1月1日收到一筆捐款100,000元,該筆收入需要記錄在收入傳票上,傳票號碼為20220101-001,會計科目為「捐款收入」,摘要為「XX先生捐款」,金額為100,000元。在整個傳票上,除了以上內容外,還會包括公司名稱、日期等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