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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3.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4.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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