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規定了教育法人應如何處理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根據第一項,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進行會計帳簿的登記。然而,對於整理結算和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可以不需要檢附原始憑證。根據第二項,如果教育法人的會計事務較簡單或者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的需要,則可以不需要另外製作記帳憑證,可以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這個解釋是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的文字,並且提供了該條規定中與資料有關的範例。該解釋來源為最新的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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