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依照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記帳憑證應按照類別和日期號碼的順序彙編成冊,並加上封面。封面上需詳細記載起止日期、年份、月份、天數、張數和號碼,並要妥善保管。這條規定要求將記帳憑證整理成冊並妥善保管,以確保憑證的有序性和完整性。這樣做有助於監察人和審計人員對財務報告進行查核和驗證。例如,教育財團法人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應該按照這個準則的要求將相關的記帳憑證整理成冊,封面上標明起止日期等詳細信息,這樣可以方便財務人員和相關人員查閱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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