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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法人採用之會計年度,除經本部准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2. 前項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損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損並按其應歸屬之會計期間作調整分錄。
  3.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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