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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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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2.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教育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其解釋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條款的釋義和相關說明: 1. 教育法人的定義: 本條規定了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的定義,指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包括從事教育事務、體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2.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教育法人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應根據本法及本準則的規定辦理。對於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則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3.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教育法人應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作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依據。然而,教育法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選擇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其解釋公告。 根據上述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時,應遵守本法、本準則的規定。對於未有明確規定的部分,則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要求辦理。教育法人還有選擇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的選項。

  • 所稱名詞
  • 法人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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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