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8 條,財務報表附註包括以下事項的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其中,教育法人如果符合本法第24條第2項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主動揭露上述各項事項;如果不符合該條件的教育法人,則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揭露。 Reference: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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