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教育法人的會計人員應根據這個準則處理會計事務,並按規定的時間限制編製相關報表。當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需要進行適當的交代。然而,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因為我沒有找到這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法規文本或其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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