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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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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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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教育
法人
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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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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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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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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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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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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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編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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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會計要素之內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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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財務報告之編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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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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