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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2. 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3.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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