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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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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2. 2.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3. 3.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內容如下: 1. 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根據該準則的第 6 條,教育財團法人在財務處理方面應遵循相應的程序,包括進行各項財務收支的記錄,財產的保管,以及財務事務的處理。這一條規定強調了對教育財團法人財務處理過程的要求,以確保財務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2. 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根據該準則的第 6 條,教育財團法人的財務收入應按照隨收隨存的原則進行管理。也就是說,除了用於日常現金支付的零用金和週轉金外,所有的財務收入應該存入金融機構。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教育法人的財務收入實現安全、有效的管理。 3.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根據該準則的第 6 條,教育財團法人的零用金和週轉金的金額及使用規則應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之後應由財務人員負責保管並作為零用金和週轉金使用的依據。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有適當的監督機制,並確保教育財團法人的財務資金的合理使用。 這些解釋是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內容所得出的。該準則的目的是規範教育財團法人的財務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以確保財務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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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