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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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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法人得提列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特定目的或用途之準備金。但教育法人有累積短絀、當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或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年度支出低於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者,不得提列。
  2. 2.前項準備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經董事會議通過,不得動支,並應專款專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教育法人可以提列當年度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特定目的或用途之準備金。不過,如果教育法人有累積短絀、當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或者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的年度支出低於當年度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就不得提列準備金。 而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如果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前的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的話,除了追補應納的地價稅或田賦之外,還會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一項的規定受到處罰。這表示在土地稅的申報中,如果教育法人使用財產或土地有相關的稅務問題,也需要依法進行相應的申報和負擔相應的稅費。 所以根據上述的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在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時,可以根據當年度收入總額提列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準備金,但需注意不得超過特定條件限制。此外,提列的準備金和其孳息應該放在專戶存儲,且必須經董事會議通過才能使用,並且應該專款專用。最后,還需要遵守其他相關的法規,例如土地稅的申報和稅費的支付等。

  • 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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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規定:「教育法人得提列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特定目的或用途之準備金。但教育法人有累積短絀、當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