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教育法人在處理財務時需遵守以下原則: 1. 收入須掣給正式收據並保存根備查。這表示教育法人必須提供正式收據來明確記錄收入的來源,同時要保存相關文件作為查驗的依據。 2. 當提款時,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必須共同在取款單上簽名或蓋章。這項規定確保了提款的安全性和透明度,要求多個負責人簽署以提高財務流程的合規性。 範例:一個教育法人收到一筆捐款後,根據該準則,他們需要將捐款金額寫入正式收據上,並保留該收據的副本以供查驗。如果他們需要提取這筆捐款作為使用資金,教育法人的董事長、執行長、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必須共同在取款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保提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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