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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2.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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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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