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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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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2. 2.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的規定: 1.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根據這條規定,教育法人所設立的附屬作業組織在平日應該進行單獨的帳務記錄和獨立的作業。而在年度終了時,該附屬作業組織的年度餘絀應該列入教育法人的收支統籌,不得單獨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有多個子學校,每個子學校都有自己的附屬作業組織,則每個子學校的附屬作業組織應該分開設帳,獨立進行帳務記錄和作業。然而,當年度結束時,每個子學校的年度餘絀應該彙總到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的收支統籌中,不得單獨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 2. 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根據這條規定,前年度的決算結餘可以作為下一年度支出的資金來源。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在前一年度的決算中有一個結餘(超過支出),則該結餘可以在下一年度被用來支付支出。這樣可以有效地利用前一年度的資金餘額,以達到財務運作的效率。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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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