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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2. 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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