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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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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2. 2.前項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了教育財團法人的預算編制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教育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其當年度的工作計畫及預算表,並報本部備查。這表示教育財團法人需要在年度開始後的一個月內將該年度的工作計畫和預算表提交給董事會審議,並將其報送給本部備查。該條第2項提到了預算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一。藉由這項準則,教育財團法人可以確保其預算編制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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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