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了教育財團法人的預算編制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教育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其當年度的工作計畫及預算表,並報本部備查。這表示教育財團法人需要在年度開始後的一個月內將該年度的工作計畫和預算表提交給董事會審議,並將其報送給本部備查。該條第2項提到了預算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一。藉由這項準則,教育財團法人可以確保其預算編制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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