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教育法人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應提請董事會議通過,並向本部備查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產清冊,以及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若教育法人有監察人,則還需要附上監察報告書。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教育法人在結束每個會計年度的五個月內,需要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產清冊,以及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教育法人如果有監察人,還需要附上前一年度的監察報告書。 參考資料: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