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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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