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根據資料所述,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應遵循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將相關報表在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指定網站公開。另外,如果該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到本部公告的金額,則其會計師的查核簽證也是必須的。 茲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法第10條第1項,教育法人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之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現金流量表,繳交給教育部備查。故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規定,該教育法人應在備查後一個月內將該些報表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參考資料: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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