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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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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政府捐助的教育法人應根據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和決算書,並提交本部門送立法院審議。 參考資料: 《會計法》第五十五條 《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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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