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政府捐助的教育法人應根據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和決算書,並提交本部門送立法院審議。 參考資料: 《會計法》第五十五條 《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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