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5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應該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保持一致。該法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在預算和決算編審方面的程序,並且要依據預算法、決算法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一個財團法人的情境,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適用。假設一個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該制定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這個工作計畫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議通過,然後再提交給主管機關辦理。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該財團法人應該將工作成果和決算提交董事會進行審定,之後再分別請全體監察人進行查核。最後,再將這些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程序。 這個例子可以說明,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5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需要符合政府的會計年度。同時,該法條也規定了財團法人在預算和決算編審方面的程序,並且要根據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及其預算、決算等資料,於陳報主管機關前應辦理之相關程序。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等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及其預算、決算等資料,於陳報主管機關前應辦理之相關程序。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等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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