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7條規定,若蒙藏學生在經過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或轉系時,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所提供的優待待遇。同樣地,若蒙藏學生在錄取後再度參加考試,則也無法再次享受優待待遇。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蒙藏學生經過錄取註冊入學後轉到其他學校或其他系所就讀,那麼他將無法再繼續享受升學優待辦法所提供的優待待遇。相同地,如果該學生在被錄取後再次參加考試,例如重考高中畢業考試,則他也無法再次獲得優待待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