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每年最少二次,並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報名簡章,報經本會核定後,於檢定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 受委託單位於完成檢定授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檢定授證名冊及其電子檔函送本會備查。 前項有關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備供本會查核。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受委託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兩次檢定工作。在進行檢定前,受委託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和報名簡章,並提交本會審核。檢定日的三個月前,檢定辦理的相關信息應公告通知。 在完成檢定授證後的一個月內,受委託單位應將檢定授證名冊及其電子檔函送交本會備查。關於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相關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善保存,以便本會進行查核。這些要求確保了檢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以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山岳及嚮導事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交通部】(最新修訂日期:2012年9月) 範例:根據山岳及嚮導事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委託單位在進行檢定工作前應事先編制工作計畫和報名簡章。例如,在計畫進行登山嚮導員檢定時,委託單位需提前三個月公告檢定辦理的相關訊息,包括報名方式、檢定時間、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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