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登山嚮導員之檢定,不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限制。
根據《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17條,修正前已核發的高山嚮導員證可以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且可以依照原證核發時的任務目的執行嚮導工作。然而,在證書到期後,該證書將失去效力。 持有前述高山嚮導員證的人,在有效期內可以直接申請各級登山嚮導員的檢定,不受資格限制規定(第四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公告-內政部營建署營山登山管理辦公室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