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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傷亡,情節重大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 具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山嚮導員證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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