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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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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傷亡,情節重大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 具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山嚮導員證應予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16條列舉了廢止登山嚮導員證的情況: 1.擔任嚮導工作時怠忽職守,致使隊員失蹤或受傷甚至死亡,且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將被廢止。 2.將登山嚮導員證轉讓、出借或出租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其所持證照也會被廢止。 3.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若發現具有《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五條所列舉的各款情形之一,其所持登山嚮導員證也會被撤銷。 此外,根據該法條最新修訂版本,若違反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廢止證照的情節嚴重,則不得再參加後續的檢定。而具有第五條所列舉的各款情形並取得登山嚮導員證的人,其所持證照也會被撤銷。 例如,如果一位登山嚮導在帶隊過程中極度怠忽職守,沒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導致隊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傷亡,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嚮導的證照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https://www.taiwanlawresources.com/files/law-cases-taiwan-pdf/118-NATRAVELNET-1938-2014.pdf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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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16 條規定:「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