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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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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單位辦理發證或校正之前,應函請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查申請人有無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15條,受委託單位在辦理發證或校正之前,應函請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查核申請人有無第五條規定之情事。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獲得登山嚮導員證書之前,必須經過所屬直轄市或縣警察局的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第五條的規定。這種審查可能包括對申請人的背景調查和核實相關的資料。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具體例子可能包括直轄市或縣警察局根據第五條所要求的情報查核程序,以確定申請人是否有任何不符合資格的情事。

  • 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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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委託單位辦理發證或校正之前,應函請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查核申請人有無第五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