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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 14 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失效。但於期滿一個月前向受委託單位申請校正,並由受委託單位於證照上加蓋校正章者,有效期限延長四年。 持證者於期限內應參加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否則,期滿失效。 前項專業訓練,由受委託單位依附表二所定科目舉辦並於登山嚮導員證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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