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且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者。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
根據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2條的解釋,這個條文主要針對全國性體育團體、全國性登山團體以及登山團體這三種類型進行定義。全國性體育團體指的是依照人民團體法在內政部立案並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體育團體。全國性登山團體則是指上述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中,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的團體。而登山團體則是指根據人民團體法在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山活動為宗旨的團體。 這些定義可以參考《人民團體法》和相關的行政法規,特別是關於團體註冊以及體育委員會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的相關法律文件。根據台灣法學網站的資料,人民團體法是由立法院通過的,並且包含了對團體註冊、組織規範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例如,在《人民團體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其中在內政部立案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時,在第十七條中規定了人民團體理事的名額限制,根據不同的組織區域,理事的名額有所不同。 此外,根據台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網站,該機關是負責統籌國家體育事務的機構。他們的組織章程涵蓋了具體的事業內容和職權。 綜合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理解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2條中所提到的各種團體的定義和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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