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員: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等健行活動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 (YDS ) 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級者。 二、攀登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攀岩、溯溪及雪地行進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五.八級者或人工攀登達A3之攀登等級。 三、山岳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及攀登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冰雪地之嚮導專業技能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