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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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目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是非題部分採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者,由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正確度,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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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目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是非題部分採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者,由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正確度,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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