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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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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下列罪名之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殺人罪。 三、傷害罪,但屬過失犯者,不在此限。 四、遺棄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該問題,我無法提供100%相關性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針對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

  • 殺人罪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遺棄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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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5 條規定:「曾犯下列罪名之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殺人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