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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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6條,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的體育法人應在本準則施行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這表示在新準則實施後的兩個月內,已經存在的體育法人機構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以遵守新的監督規定。目的是確保現有體育法人機構在遵守新準則的情況下繼續運作。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與這項法條相關的資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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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