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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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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4條,專任教練在聘僱期間內因故離職時,需要在離職前一個月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在核准後的十天內,需要報告教育部保存相關文件。只有經核准離職的教練,學校才能提取儲存在公提儲金中的離職金。 參考資料: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104年2月6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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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