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4條,專任教練在聘僱期間內因故離職時,需要在離職前一個月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在核准後的十天內,需要報告教育部保存相關文件。只有經核准離職的教練,學校才能提取儲存在公提儲金中的離職金。 參考資料: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104年2月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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