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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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