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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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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給。
  2. 2.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給;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回復聘(僱)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給。
  3. 3.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給;調查後未受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回復聘(僱)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3條,針對停聘(僱)專任教練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析: 1. 依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停聘期間將不發給薪水。 2. 依照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在停聘期間也不會發放薪水;但當停聘(僱)的原因消滅後,且未受到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且回復聘(僱)的專任教練,會獲得停聘(僱)期間一半的薪資補償。 3. 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在停聘期間會發給四分之一的薪水;在調查後,如果該教練未受到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且回復聘(僱),則會額外補發停聘(僱)期間的另外四分之一的薪資。 以上是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的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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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給。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