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3條,針對停聘(僱)專任教練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析: 1. 依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停聘期間將不發給薪水。 2. 依照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在停聘期間也不會發放薪水;但當停聘(僱)的原因消滅後,且未受到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且回復聘(僱)的專任教練,會獲得停聘(僱)期間一半的薪資補償。 3. 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停聘(僱)的專任教練,在停聘期間會發給四分之一的薪水;在調查後,如果該教練未受到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且回復聘(僱),則會額外補發停聘(僱)期間的另外四分之一的薪資。 以上是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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