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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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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停聘(僱)期間,學校應予保留底缺。
  2. 2.第十八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屆滿後,學校應予復聘(僱),專任教練應於停聘(僱)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僱)。
  3. 3.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屆滿前,停聘(僱)事由已消滅者,得申請復聘(僱)。
  4. 4.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聘(僱)之專任教練,應經學校審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後回復聘(僱)。
  5. 5.第二十條規定停聘(僱)之教練,於停聘(僱)事由消滅後,除經學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停聘(僱)外,學校應予復聘(僱),教練應於事由消滅後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僱)。
  6. 6.經依本辦法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停聘(僱)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僱),或未依第三項規定於停聘(僱)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聘(僱)者,學校應負責查催,專任教練於回復聘(僱)報到前,仍視為停聘(僱);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到復聘(僱)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專任教練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學校在專任教練停聘期間應保留底缺。這意味著即使教練因某些原因被停聘,學校仍需確保相應的職位不會被其他人填補。 2. 如果教練符合第十八條或前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而被停聘,當停聘期滿後,學校應恢復其聘僱關係,而教練則應在停聘期滿次日前去學校報到以獲得復聘。 3. 如果教練符合前一項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並且停聘的原因已經消失,則可以申請復聘。 4. 申請復聘的教練必須經過學校審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和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才能被復聘。 5. 根據前一條規定被停聘的教練,在停聘原因消失後,除非學校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再次停聘,否則學校應該恢復其聘僱,而教練則應在原因消失後的次日前去學校報到以獲得復聘。 6. 被根據本辦法停聘的專任教練,如果在停聘期滿次日前未報到復聘,或在停聘原因消失後的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聘,則學校有責任進行查催。在教練報到復聘之前,他仍被視為停聘;如果他在接到查催通知後三十天內未報到復聘,除非有不可歸責於教練的事由,否則將視為辭職。 以上釋義參考了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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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專任教練停聘(僱)期間,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依第十八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