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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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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0條,專任教練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暫時停聘: 一、因刑事訴訟程序而被通緝或羈押。 二、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 三、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徒刑並在監所執行中。 參考資料: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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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