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0條,專任教練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暫時停聘: 一、因刑事訴訟程序而被通緝或羈押。 二、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 三、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徒刑並在監所執行中。 參考資料: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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