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練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已聘(僱)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推斷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9條主要是關於學校對於專任教練的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等相關事項的規定。此外,該條款也提到了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 由於沒有提供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的全文,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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