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16

快速跳轉
  1. 1.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五、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並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必要,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之必要。
  2. 2.專任教練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審委會審議,由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核准後,應於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3. 3.專任教練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可以分為以下三項: 1. 第一項: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 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並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必要,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之必要。 參考資料: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6條 2. 第二項:專任教練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審委會審議,由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核准後,應於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6條 3. 第三項:專任教練有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