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給出的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對於專任教練的解聘或不續聘情形進行了規定。根據條文,專任教練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解聘或不續聘: 1. 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例如,教練在執行培訓任務時表現不佳,或者無法完成工作要求,且在給予改善機會後仍未改善。 2. 違反聘(僱)契約情節重大。 例如,教練嚴重違反聘(僱)契約,或者在執行工作時有重大違規情況。 3. 連續三年年終考評未達七十分。 例如,教練在連續三年的年終考評中都未能達到七十分的標準。 4. 最近三年內服務績效不彰,有具體事實。 例如,教練在近三年的工作中表現不佳,或者有導致服務績效不佳的具體事實。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專任教練符合上述任一情況時,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解聘或不續聘。此外,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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