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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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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聘(僱)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僱)或不續聘(僱): 一、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二、違反聘(僱)契約情節重大。 三、連續三年年終考評未達七十分。 四、最近三年內服務績效不彰,有具體事實。
  2. 2.專任教練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給出的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對於專任教練的解聘或不續聘情形進行了規定。根據條文,專任教練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解聘或不續聘: 1. 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例如,教練在執行培訓任務時表現不佳,或者無法完成工作要求,且在給予改善機會後仍未改善。 2. 違反聘(僱)契約情節重大。 例如,教練嚴重違反聘(僱)契約,或者在執行工作時有重大違規情況。 3. 連續三年年終考評未達七十分。 例如,教練在連續三年的年終考評中都未能達到七十分的標準。 4. 最近三年內服務績效不彰,有具體事實。 例如,教練在近三年的工作中表現不佳,或者有導致服務績效不佳的具體事實。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專任教練符合上述任一情況時,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解聘或不續聘。此外,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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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專任教練聘(僱)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僱)或不續聘(僱):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