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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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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兒少法第 49 條禁止行為(虐待、遺棄、供應菸酒、散布色情等)者,依第 97 條處 6 萬到 60 萬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Q · 對兒少做了第 49 條的禁止行為會被罰多少?

6 萬到 60 萬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依兒少法第 97 條,違反第 49 條第一項各款(含遺棄、身心虐待、拐騙、買賣、供應菸酒檳榔、散布兒少色情、強迫勞動等十多款行為)之一者,處 6 萬到 60 萬罰鍰,且得公布姓名或名稱。本條為行政罰,不會關,但可與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家暴保護令、社工安置等三條線並行。

白話解讀

第49條一口氣列了十多種對兒少的禁止行為,從「遺棄、身心虐待」到「拐騙、綁架、買賣」到「供應毒品菸酒檳榔」到「拍攝兒少色情影像」到「強迫從事勞動」。本條 9700 條就是這份清單的執行牙齒。6 萬到 60 萬罰鍰,得公布姓名或名稱。注意,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所以不會關,但跟刑事的兒童凌虐罪、妨害性自主罪可以並罰,不互斥。實務上很多虐童案是兒少法行政罰先處理(公布姓名)、家暴防治法核發保護令、檢察官另案起訴刑法第286條,三條線同時跑。對父母來說,這條的可怕在於「行為類型多到你想不到自己會踩到」:把幼兒單獨留家中幾小時可能構成「遺棄」、轉發兒少色情訊息可能構成「散布」。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為兒少保護法定禁止行為(第 49 條)的執行罰則,建立 6 萬到 60 萬罰鍰加公布姓名雙重制裁,且不排除刑事追訴與家暴保護令並行,構成台灣兒少保護的多層次行政武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只是「不小心」對小孩動手,也會被罰嗎?

看程度和頻率。輕微的偶發肢體接觸(如拉開危險物時稍微用力)不會被認定為「身心虐待」。但留下傷痕、頻繁發生、有特定模式(如總是頭部、軀幹),就會被認定。第 49 條的身心虐待包含精神層面,長期辱罵、貶低、威脅恐嚇也算。內行人提示:學校老師、診所醫師、社工是法定通報人員,他們看到傷痕或聽到孩子陳述會立即通報。

Q2我在群組看到別人轉的兒少色情圖片,沒下載也沒再轉,會被罰嗎?

單純「看到」不會。本條罰的是「散布、播送、販賣」的行為。但如果你下載儲存,可能觸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罪。內行人提示:群組裡看到此類訊息,最正確的反應是截圖檢舉並退出群組。截圖檢舉送到刑警隊或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舉發者身分保密,且你的截圖能成為破案關鍵證據。

Q3親職教育輔導不去會怎樣?

違反第 102 條,會被另罰新臺幣 3,000 元到 1 萬 5,000 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直到出席為止。實務上重複不出席的家長,社會局會評估是否啟動安置程序把孩子帶離。內行人提示:親職教育輔導不是「上課」,而是個別化的家庭功能改善方案,主動配合可以在後續的家事案件(如監護權酌定)大幅加分。

Q4兒少法第 97 條罰多少錢?

6 萬到 60 萬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本條為 2019 年修法將上限從 30 萬提高到 60 萬,立法理由明示為防止體罰或虐兒。

Q5兒少法第 49 條禁止哪些行為?

遺棄、身心虐待、拐騙綁架買賣、供應菸酒檳榔毒品、拍攝散布兒少色情、強迫從事勞動、剝奪受教權等十多款行為。

Q6什麼叫「身心虐待」?

包含肢體傷害與精神層面:留下傷痕、頻繁發生、有特定模式的體罰;長期辱罵、貶低、威脅恐嚇也算精神虐待。

Q7兒少法 97 條跟刑法第 286 條差在哪?

97 條是行政罰(賠錢、公布姓名),刑法 286 條是刑事責任(坐牢)。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兩條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並罰。

Q8看到鄰居虐待小孩怎麼通報?

撥 113 全國保護專線(24 小時免費),社工會 24 小時內到府訪視。通報人身分依兒少法第 53 條受保密。

Q9被檢舉怎麼降低罰款?

陳述意見階段(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是黃金時間:主動提改善計畫(親職教育、心理諮商、家庭功能評估)可大幅降低裁罰金額。

Q10罰鍰 60 萬一次繳得起嗎?可以分期嗎?

可向裁處機關申請分期,需證明繳納能力不足,原則上 6 個月內分期。逾期未繳會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虐待行為?

醫院驗傷單、學校老師觀察紀錄、社工訪視報告、監視器、孩子陳述、社區鄰居證詞。法定通報人員(醫師、教師、社工)的紀錄是最有力證據。

Q12兒少法 97 條 vs 刑法 286 條哪個重?

刑法 286 條重,最高 5 年徒刑(致重傷致死另加重)。97 條為行政罰最高 60 萬。但兩者可並罰不互斥,實務上常見罰 30 萬同時被判刑 1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opepenaltyactor
兒少法第 97 條違反第 49 條各款(虐待、散布色情、供應毒品等十多款)6 萬到 60 萬罰鍰 + 得公布姓名任何人(含父母監護人)
兒少法第 91 條違反第 43 條(供應菸酒檳榔等)1 萬到 5 萬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兒少法第 96 條違反第 48 條(將未滿 6 歲兒童單獨留置)2 萬到 10 萬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刑法第 286 條凌虐未滿 18 歲之人6 個月到 5 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致死另加重)任何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1 年到 10 年有期徒刑 + 罰金任何人

scope

兒少法第 97 條
違反第 49 條各款(虐待、散布色情、供應毒品等十多款)
兒少法第 91 條
違反第 43 條(供應菸酒檳榔等)
兒少法第 96 條
違反第 48 條(將未滿 6 歲兒童單獨留置)
刑法第 286 條
凌虐未滿 18 歲之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

penalty

兒少法第 97 條
6 萬到 60 萬罰鍰 + 得公布姓名
兒少法第 91 條
1 萬到 5 萬罰鍰
兒少法第 96 條
2 萬到 10 萬罰鍰
刑法第 286 條
6 個月到 5 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致死另加重)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1 年到 10 年有期徒刑 + 罰金

actor

兒少法第 97 條
任何人(含父母監護人)
兒少法第 9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兒少法第 9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刑法第 286 條
任何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任何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4 条(禁止行為)+ 児童福祉法 第 60 条(罰則)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17조(금지행위)+ 제71조(벌칙:최대 5년 이하 징역 또는 5천만원 이하 벌금)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119 条(家庭、学校、其他组织违法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
德國SGB VIII § 8a (Schutzauftrag bei Kindeswohlgefährdung) + StGB § 225 (Misshandlung von Schutzbefohlen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13 (violences sur mineur de 15 ans) + 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6-2-1
美國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 42 U.S.C. § 5101) + state child welfare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3

(10011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行為人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且已依限完成者,不適用之。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立法理由一、酌修原條文第一項前段之文字。另為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並嚇阻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不得對兒少為第四十九條各款不當行為,爰刪除但書之規定,不得因其完成親職教育輔導,即可免予處罰。另將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相關規定,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以資明確。   二、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移列至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之一,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另將原規定移列至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範。

(1080329 修正)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增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防止體罰或虐兒等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並考量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態樣、嚴重情節不一,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以達嚇阻之效。

(100111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一、酌修原條文第一項前段之文字。另為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並嚇阻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不得對兒少為第四十九條各款不當行為,爰刪除但書之規定,不得因其完成親職教育輔導,即可免予處罰。另將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相關規定,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以資明確。   二、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移列至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之一,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另將原規定移列至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範。

(1080329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增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防止體罰或虐兒等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並考量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態樣、嚴重情節不一,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以達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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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