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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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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並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聘(僱)為教練之必要,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之必要。
  2. 2.專任教練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審委會審議,由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3. 3.專任教練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專任教練若符合以下的情形之一,學校應解聘該教練,且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服公務期間因貪污行為被判有罪。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後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後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並經教練評審委員會確認,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8. 若教練知曉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進行通報,導致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導致嚴重身心損害。 11. 指使或教唆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或團體查證屬實,且經教練評審委員會確認,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教練是必要的;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根據第2條,若專任教練符合第1款至第6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直接解聘,不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但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 根據第3條,若專任教練符合第7款或第10款的規定情形之一,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若符合第8款、第9款或第11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則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審議通過,報告並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任教練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遵守法規,保護學生的權益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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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終身不得聘(僱)為專任教練: 一、動員戡亂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