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專任教練若符合以下的情形之一,學校應解聘該教練,且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服公務期間因貪污行為被判有罪。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後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後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並經教練評審委員會確認,且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8. 若教練知曉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進行通報,導致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導致嚴重身心損害。 11. 指使或教唆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或團體查證屬實,且經教練評審委員會確認,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教練是必要的;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解聘和終身不得再聘用為專任教練是必要的。 根據第2條,若專任教練符合第1款至第6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直接解聘,不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但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 根據第3條,若專任教練符合第7款或第10款的規定情形之一,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若符合第8款、第9款或第11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則需要經過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審議通過,報告並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地方政府應在核准後的十天內向本部門備案。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任教練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遵守法規,保護學生的權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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