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練之遷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及簽約;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專任教練在經核定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報到並簽訂合約。如果沒有特殊原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則不會進行遷調,並在以後的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調動。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如果一位專任教練獲得核定後,他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並簽約。如果沒有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時報到,該教練將不會獲得遷調,並且在未來的十年內將無法申請自願調動。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練們按時履行職責,並避免遷調安排出現混亂。例如,如果一位專任教練在被核定後遲遲不報到,這可能會對學校的運動團隊和訓練計劃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延誤。因此,這項規定對於確保教練按時報到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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