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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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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練之遷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及簽約;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專任教練在經核定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報到並簽訂合約。如果沒有特殊原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則不會進行遷調,並在以後的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調動。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如果一位專任教練獲得核定後,他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並簽約。如果沒有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時報到,該教練將不會獲得遷調,並且在未來的十年內將無法申請自願調動。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練們按時履行職責,並避免遷調安排出現混亂。例如,如果一位專任教練在被核定後遲遲不報到,這可能會對學校的運動團隊和訓練計劃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延誤。因此,這項規定對於確保教練按時報到是非常重要的。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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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專任教練之遷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及簽約;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遷調,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