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3條,自願請調作業需遵循以下規定: 1. 每年只辦理一次自願請調。 2. 各主管機關應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所轄專任教練的自願請調,並將名冊報送主管部門備查。 3. 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之間的專任教練自願請調事宜,需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相關主管機關報送主管部門核定後進行互調。 另外,申請自願請調需要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的培訓計畫、現任學校的同意函和申請表。如果發現虛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將不予遷調,且在未來的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自願請調。 這些規定基於法規所訂定,並且依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相關作業要點。例如,按行為時所應適用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修正發布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內容為:「省(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新辦理。」可作為相關法條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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