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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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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2. 2.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現任學校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3條,自願請調作業需遵循以下規定: 1. 每年只辦理一次自願請調。 2. 各主管機關應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所轄專任教練的自願請調,並將名冊報送主管部門備查。 3. 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之間的專任教練自願請調事宜,需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相關主管機關報送主管部門核定後進行互調。 另外,申請自願請調需要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的培訓計畫、現任學校的同意函和申請表。如果發現虛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將不予遷調,且在未來的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自願請調。 這些規定基於法規所訂定,並且依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相關作業要點。例如,按行為時所應適用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修正發布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內容為:「省(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新辦理。」可作為相關法條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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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