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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任教練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2.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 二、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持有戶口名簿。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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