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2條,以下為該條各項的釋義: 1. 專任教練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該條規定了專任教練的自願請調的資格要件。專任教練必須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才有資格申請自願請調。 2.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 二、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持有戶口名簿。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 該條規定了自主調動時的優先順序,依據以下六點: 一、若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且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者。 二、若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且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者。 三、若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且持有戶口名簿者。 四、若全家遷居。 五、若有其他原因確需請調者。 六、若前五項申請條件均相同,則依據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請調。 根據最新的「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相關資料,針對第12條的例子,較難找到具體參考資料。建議查閱最新的教育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公告,以獲取第12條實際運作的相關案例或實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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