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專任教練的遷調方式。根據該條,專任教練的遷調分為行政調動和自願請調。行政調動是指基於培訓實際需要或特殊原因,由本部或地方政府在必要時進行的調動。而自願請調則是指專任教練自願申請調動的過程。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假設某地方政府認為某個運動項目在該地區的需求增加,需要調動一位專任教練到該地區負責培訓該項目的運動員。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地方政府可以進行行政調動,將該專任教練調到該地區。在進行調動時,該地方政府應該提交相關資料並向本部報備。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該條中沒有找到與法規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因此,我們不能提供直接與該條相關的最新資料來支持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