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專任教練需服務滿二年且最近兩年的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在職進修。進修的類別科目應與運動訓練相關,但不得涉及教育學程或教育實習。此外,在上班時間內每週進修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申請在職進修時需要檢附年終考評表、服務學校的報考及進修同意書、榜單或入學通知以及進修課程表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需要由各該主管機關報告本部備查。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進行在職進修時,需要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進修期滿後,應檢附學歷證明文件提報各該主管機關報告本部備查。若未能在年限內完成學業或中途放棄進修,也需要報告各該主管機關轉報本部備查。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專任教練在職進修兩年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歷證明。在這期間,他每週進修的時數不超過八小時,並且所修習的科目與運動訓練相關。他需要提供年終考評表、報考及進修同意書、入學通知和進修課程表等文件來申請在職進修。在完成學業後,他需要提供學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業或在進修過程中放棄,他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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