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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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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參加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研習;其研習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並取得證明。
  2. 2.前項研習,經學校准者,其時數以公假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專任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參加與其訓練指導有關的研習,每年至少需累計18小時的研習時數,並且需要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研習活動經學校核准,則可以將研習時間視為公假處理。 參考資料: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未知。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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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專任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參加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研習;其研習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並取得證明。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