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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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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不得兼職。
  2. 2.專任教練在公私立學校兼課,應經學校校長准,並報各該主管機關送本部備查;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專任教練不得兼職。 2. 專任教練在公私立學校兼課,應經學校校長核准,並報各該主管機關送本部備查;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根據上述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兼職,意味著他們不可以同時在其他工作場所或機構從事其他職務。然而,若專任教練希望在公私立學校兼課,則需要經過學校校長的核准,並且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在兼課的情況下,專任教練每週的兼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相關範例:例如,一位專任運動教練在某間公立學校担任全職職位,他希望獲得同時在私立學校兼職的許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必須向當下的校長提出申請,並經過校長核准。校長在評估申請時,會確保兼職工作時間不超過每週四小時,同時必須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遵守以上規定後,專任教練方可在公私立學校兼課。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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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專任教練不得兼職。專任教練在公私立學校兼課,應經學校校長核准,並報各該主管機關送本部備查;其兼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