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專任教練涉及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時應該如何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專任教練涉有特定的情形之一,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後,暫時停聘六個月以下,並等待調查。需要的話,審委會可以再通過審議,延長停聘期限,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經調查屬實,學校在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解聘之前應該繼續停聘,且不需要再審委會審議,根據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該條第一項,涉及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的教練應該按照這個程序處理。根據該條第二項,涉及第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的教練也應該按照這個程序處理。在這兩種情況下,學校認為有必要先暫停並進行調查,可以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暫停三個月以下。需要的話,審委會可以通過審議延長停聘期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經調查屬實,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解聘之前,審委會可以再通過審議,暫停停聘,根據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第三項,這些情況應該經過審委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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