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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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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練應每月填報工作月報表(如附件一),詳實記錄各項工作內容,送學校校長閱後,由學校妥為保存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擬訂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如附件二),經學校校長核定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6條,專任教練應每月填報工作月報表,詳實記錄各項工作內容,送學校校長核閱後,由學校保存備查。此外,專任教練還應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擬訂次年度的工作計畫,經學校校長核定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內之專任教師,且在學校編制內並獲按月支給待遇的資格,可擔任專任運動教練。 參考資料: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

  • 記錄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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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專任教練應每月填報工作月報表(如附件一),詳實記錄各項工作內容,送學校校長核閱後,由學校妥為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