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5條,以下是針對該條兩項的解釋: 1. 專任教練之年終考評初評、專案考評、平時考評、獎懲、解聘(僱)、不續聘(僱)、停聘(僱)、復聘(僱),及處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根據這一條,專任教練的年終考評以及其他相關評核、獎懲、解聘、不續聘、停聘等事項,在處理時應參考各級學校對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評核和處理過程中,需要依照該條所定的程序和準則進行。 2. 學校應將專任教練年終考評初評結果,函送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複評,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第三條所定專任教練工作之績效、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度等辦理考評;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年終考評複評結果及與專任教練簽訂完成之下年度契約,併函報本部備查。 根據這一項,學校應將專任教練的年終考評初評結果函送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複評。主管機關應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根據第三條所規定的專任教練的工作表現、服務、品德和行政配合度等進行考評。並在12月20日之前,將年終考評複評結果以及與專任教練簽訂的下一年度契約,函報本部備查。 以上解釋是根據法規進行的解釋,以及與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為基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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