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各級學校在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時,應設立教練評審委員會(審委會)。審委會的成員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其中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審委會的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處理特定情況時,例如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保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體育專業人員代表的數量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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