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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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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 2.前項審委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3. 3.第一項審委會於處理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合計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各級學校在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時,應設立教練評審委員會(審委會)。審委會的成員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其中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審委會的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處理特定情況時,例如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保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體育專業人員代表的數量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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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