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的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由各校自行辦理,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則除了由各校自行辦理外,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考量該轄區重點運動發展情形予以統一辦理。 在統一辦理前項遴選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該設立教練遴選委員會來進行相關工作。關於該委員會的任務、組成、運作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定義。 就參考資料的範例方面,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與相關資料來支持這些條文,因為這些資料需要深入研究相關的教育法規文件或許可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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