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5條,這一條法規規定了學校自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的相關事項,主要包括審委會的組成和遴選程序。根據法條的規定,審委會需要擬訂遴選所需的專任運動教練級別、應具備的學歷與經歷、遴選方式和成績配分比率等相關規定。擬訂完畢後,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由學校公告實施。在審選過程中,審委會需要受理報名,查核相關證件和資料,並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專業學科和術科的甄試。最終通過的錄取名單需要送校長聘任。 另外,如果是由地方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則需要由教練遴選委員會根據前條所定規定通過,並將錄取名單送各該學校審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校長進行聘任。 最後,對於專任運動教練的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的情況,學校審委會經評議確定後,將撤銷報名或錄取資格。已經聘任的專任運動教練將被解聘,并報告給各該主管機關和本部通函各級學校。對於涉及違法情事的個案,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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